?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戒左右人,不得卤莽。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

作者:宋慈(宋代)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阳人。南宋法医学家、官员。曾任提点刑狱等职,长期从事刑狱工作。著有《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