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授受不親,出自《孟子·離婁上》:「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神情民?』孟子曰:『禮也。』」授,給予;受,接受。從字面意義上看,指男女不能互相親手遞受物品。它源自儒家思想中關於「禮教」的強制規定,並隨著儒家的統治地位和理學的延伸,而逐步成爲封建社會男女交往的基本準則。
關於男女大防最早做出總結和具體描述的是儒家典籍《禮記》,在《曲禮》篇有這樣的規定:「男女不雜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向,……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返),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男女授受不親」並不僅限於陌生的異性之間,甚至於直系親屬兄弟也必須遵守著一定距離之外接觸的準則,而這種準則就如同是矩尺,嚴苛而強硬地將古代男女限定在一個框架之內,如《內則》篇所記載的對家庭內部男女相處所做的要求:「男不言內,女不言外。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外內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寢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內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古代的男子們,尤其是儒學家們從《禮記》中獲取靈感,愈加在起臥坐行的各個細節上,精確地限制著男女之間的交往。如宋代司馬光的《涑水家儀》中,也有這樣的規定:「凡爲宮室,必辨內外,深宮固門內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廁。男治外事,女治內事。男子晝無故,不處私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男子夜行以燭,婦人有故出中門,必擁蔽其面。男僕非有繕修,及有大故,不入中門,入中門,婦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僕無故,不出中門,有故出中門,亦必擁蔽其面。鈴下蒼頭但主通內外宮,傳致內外之物。」
事實上,《禮記》上所述的嚴防死守,古代人在具體實行時候並沒有那樣嚴格。如《漢書》中就有周昌拒絕劉邦廢太子的提議後,呂后「側耳於東廂聽,見昌詭謝曰:『微君,太子幾廢!』」無獨有偶,蔡邕的女兒蔡文姬從匈奴被贖回後再嫁董祀,董祀犯法,蔡文姬光著腳、披散著頭髮,向曹操尋求幫助,曹操正在宴請賓客,聽說蔡文姬來了,就對滿屋賓客說:「故人之女在外,今爲諸君見之。」就如孟子對淳于髡關於「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時的回答那樣。「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禮教也並不是不知變通的,既然可以變通,也就不是必須完全履行的。
想當然耳,男女大防並不是從文明產生時就出現的,而是古代文明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上古時期男女交際自由,在《楚辭》和《詩經》中多有描述。然而隨著父系社會男性權利的逐步深化,尤其是進入宗法社會後,女性漸漸淪爲男性的附庸,子女漸漸成爲父母的僕役。毫無人身自由可言,也就談不上人性的自然發展。只有在先民留傳下來的特定節日裡,源自於華夏種族對傳統和習俗的尊重,男女之間才能被允許有適量的交往。
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禮教並沒有因文明的開化而放開限制,反而如死屍般老而愈僵,在宋代理學興起之後更是漸漸扭曲起來。如《明史·烈女傳》載:「陳節婦,安陸人。適李姓,早寡。孑然一身。歸父家,守志坐臥小樓,足不下樓者三十年。臨終,謂其婢曰:『吾死,慎勿以男子舁我!』家人忽其言,令男子登樓舉之,氣絕窬時矣,起坐曰:『始我何言,而令若輩至此?』家人驚怖而下。」此夫人嚴守男女大防,以至於在死後還不許男子擡她的屍體。漢代宣揚的烈女,有維護禮儀的召南申女、宋恭伯姬等;宋代宣揚的烈女,是不畏強權暴虐的勇氣化身;而明代的烈女,卻爲歌頌「男女大防」甚至不惜杜撰出死而復生的情節,這不得不說是思想上的退步,也爲一個主流思想的覆滅埋下了隱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