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太原有民家,姑婦皆寡。姑中年,不能自潔,村無賴頻頻就之。婦不善其行,陰於門戶牆垣阻拒之。姑慚,借端出婦。婦不去,頗有勃谿。姑益恚,反相誣,告諸官。官問姦夫姓名,媼曰:「夜來宵去,實不知其阿誰,鞫婦自知。」因喚婦。婦果知之,而以姦情歸媼,苦相抵。拘無賴至,又嘩辨:「兩無所私。彼姑婦不相能,故妄言相詆毀耳。」官曰:「一村百人,何獨誣汝?」重笞之。無賴叩乞免責,自認與婦通。械婦,婦終不承,逐去之。婦忿告憲院,仍如前,久不決。
 
時淄邑孫進士柳下令臨晉,推折獄才,遂下其案於臨晉。人犯到,公略訊一過,寄監訖,便命隸人備磚石刀錐,質明聽用。共疑曰:「嚴刑自有桎梏,何將以非刑折獄耶?」不解其意,姑備之。明日,升堂,問知諸具已備,命悉置堂上。乃喚犯者,又一一略鞫之。乃謂姑婦:「此事亦不必甚求清析。淫婦雖未定,而姦夫則確。汝家本清門,不過一時爲匪人所誘,罪全在某。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擊殺之。」姑婦趦趄,恐邂逅抵償。公曰:「無慮,有我在。」於是媼婦並起,掇石交投。婦銜恨已久,兩手舉巨石,恨不即立斃之。媼惟以小石擊臀腿而已。又命用刀。婦把刀貫胸膺,媼猶逡巡未下。公止之曰:「淫婦我知之矣。」命執媼嚴梏之,遂得其情。笞無賴三十,其案始結。
 
附記:公一日遣役催租,租戶他出,婦應之。役不得賄,拘婦至。公怒曰:「男子自有歸時,何得擾人家室!」遂笞役,遣婦去。乃命匠多備手械,以備敲比。明日,合邑傳頌公仁。欠賦者聞之,皆使妻出應,公盡拘而械之。余嘗謂:孫公才非所短,然如得其情,則喜而不暇哀矜矣。
 
【翻譯】
 
太原有一戶人家,婆媳二人都是寡婦。婆婆人到中年,不能夠潔身自好,村裡的一個無賴經常去和她勾搭。媳婦不滿婆婆的這種行爲,就暗自在門口、牆邊阻止那個無賴到家裡來。婆婆很羞慚,找了個藉口把媳婦轟出家門。媳婦不肯去,兩人爭吵起來。婆婆更加惱怒,反而誣陷媳婦與人通姦,把她告到官府。縣官詢問姦夫的名字,婆婆說:「夜裡來夜裡走的,實在不知道那人是誰,把我媳婦拘來一審,自然就會知道。」於是將媳婦傳喚到堂。媳婦當然知道姦夫是誰,她把姦情推到婆婆身上,死活不肯承認有姦情。縣官又把那個無賴抓來,無賴又狡辯說:「我和她們婆媳都沒有姦情。是她們之間互不相容,所以編出這番謊話來互相詆毀。」縣官說:「一個村子上百號人,爲什麼獨獨誣陷你?」便下令重重地打他。無賴連忙磕頭,乞求免掉罪責,自己承認和媳婦有姦情。縣官便對媳婦用刑,媳婦始終不肯承認,縣官就同意婆婆把她趕走了。媳婦憤怒地告到省里,但還和縣裡一樣,很久也不能裁決。
 
這時,淄川人孫柳下進士在臨晉縣當縣令,大家都公認他是斷案的高手,省里便把這個案子交臨晉縣審理。一干人犯押到,孫公略略問了一些情況,就命令將他們押進監獄,隨後,他又命令衙役準備好磚石刀錐,天亮後聽候使用。大家都很疑惑,說:「要說嚴刑,自然有一大堆刑具,爲什麼要用這些不是刑具的東西來審案子呢?」衆人雖然不明白他的意圖,但也姑且準備妥當。第二天,孫公升堂,問明磚石刀錐都已經準備好了,便命令把東西都搬到堂上來。然後,他把人犯傳上堂來,又是一一略微審問了一番。孫公於是對婆婆媳婦說:「這件事情也不必要求審得太清楚。淫婦雖然還沒有確定,但姦夫已經是確鑿無疑的了。你家本來是清白的家庭,只不過一時被壞人誘騙,罪惡全在他一個人身上。這堂上有刀,有石頭,你們可以自己拿來殺死他。」婆媳二人聽了,都有點兒猶豫,唯恐萬一把他打死了要償命。孫公說:「不必擔心,有我在呢。」於是,婆媳一齊起身,撿起石頭扔向那無賴。媳婦心中已經恨了很久了,兩手舉起大石頭,恨不能一下子就把他打死;而婆婆只是用小石子打無賴的屁股和腿。孫公命令用刀,媳婦握著刀刺向無賴的胸膛,而婆婆卻畏畏縮縮不肯下手。孫公看到這番情景,制止她們,說:「我已經知道誰是淫婦了。」下令將婆婆抓起來嚴刑拷打,於是查明了案情的真相。又打了無賴三十大板,這件案子才結束了。
 
附記:孫公公有一天派差役去催討租子,租戶出門去了,只有媳婦前來應門。差役因爲沒有收到賄賂,就把婦人拘到衙門。孫公憤怒地說:「她家男人自會有回來的一天,怎麼能騷擾家眷呢!」便下令責打差役,讓婦人回家去。他又命令工匠多多準備手銬,用來催討租稅。第二天,全縣都傳頌孫公是個仁慈的縣令。那些欠了租稅的人聽說以後,全都讓自己的妻子出來應門,孫公便把他們全都抓來,帶上了手銬。我曾經說過:孫公並不是才智不足,而是要等到查明了實際情況以後,才會對犯法之徒毫不憐憫同情。
 
【點評】
 
按照現代民事訴訟學的觀點,本案雖然從人情物理方面推斷誰是姦夫合乎邏輯,但缺乏證據學上的力度。首先,捉賊捉贓,捉姦捉雙,既然在這之前無法判斷姑婦誰有姦情,無賴就只能是嫌疑人而不能認爲「姦夫則確」——即使真的是姦夫也不能採取「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擊殺之」的檢驗程序。其次,這個檢驗方法只能作爲推斷的依據,而不能成爲定罪的證據。因爲有婚外情的一方爲了逃避罪責,也完全可以採取與常情常理相反的行爲方式來規避。所以此案最後的定罪靠的還是刑訊的老路「執媼嚴梏之,遂得其情」。

作者:蒲松齡(清代)

蒲松齡(1640年-1715年),字留仙,一字劍臣,別號柳泉居士,世稱聊齋先生,自稱異史氏,山東淄川(今山東淄博)人。清代文學家、小說家。出身書香門第,早年熱衷科舉,但屢試不第,直至七十一歲才成為歲貢生。曾長期在鄉間設館教學,生活貧困。著有《聊齋志異》《聊齋俚曲》等,其中《聊齋志異》是中國文言短篇小說的巔峯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