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青州賈某,客於外,恆經歲不歸。家蓄一白犬,妻引與交。犬習爲常。一日,夫至,與妻共臥。犬突入,登榻,齧賈人竟死。后里舍稍聞之,共爲不平,鳴於官。官械婦,婦不肯伏,收之。命縛犬來,始取婦出。犬忽見婦,直前碎衣作交狀。婦始無詞。使兩役解部院,一解人而一解犬。有欲觀其合者,共斂錢賂役,役乃牽聚令交。所止處,觀者常數百人,役以此網利焉。後人犬俱寸磔以死。嗚呼!天地之大,真無所不有矣。然人面而獸交者,獨一婦也乎哉?
異史氏爲之判曰:會於濮上,古所交譏;約於桑中,人且不齒。乃某者,不堪雌守之苦,浪思苟合之歡。夜叉伏牀,竟是家中牝獸;捷卿入竇,遂爲被底情郎。雲雨台前,亂搖續貂之尾;溫柔鄉里,頻款曳象之腰。銳錐處於皮囊,一縱股而脫穎;留情結於鏃項,甫飲羽而生根。忽思異類之交,直屬匪夷之想。尨吠奸而爲奸,妒殘兇殺,律難治以蕭曹;人非獸而實獸,奸穢淫腥,肉不食於豺虎。嗚呼!人姦殺,則擬女以剮;至於狗姦殺,陽世遂無其刑。人不良,則罰人作犬;至於犬不良,陰曹應窮於法。宜支解以追魂魄,請押赴以問閻羅。
【翻譯】
青州某個商人,客居在外地,經常一年到頭不回家。家裡養著一條白狗,商人的妻子就誘使它與自己交合。狗也對此習以爲常。有一天,商人回了家,與妻子一起躺在牀上。狗突然躥進來,跳上牀撕咬商人,竟然把他咬死了。後來鄰居們漸漸聽到了風聲,都爲此事憤憤不平,報告了官府。官府刑訊那個婦人,婦人卻堅決不肯承認,於是把她收進了監牢。長官又命令把狗綁來,才把婦人提出獄。狗忽然見到了婦人,就直奔上前扯破婦人的衣服做出了交合的樣子。婦人這才無話可說。官府派兩個差役押解案犯去巡撫衙門,一個差役押解人,另一個差役押解狗。有些想看人狗交合的好事之徒,就一起湊錢賄賂差役,差役於是把婦人與狗牽在一起讓他們交合。所經過的地方,圍觀者常常有好幾百人,差役因此而得到了不少錢財。後來人和狗都用剮刑處死了。唉!天地之大,真是無所不有。然而有副人的面孔,卻去與獸類交合的,難道只有這一個婦人嗎?
異史氏寫的判辭說:幽會濮上,自古受人譏諷;相約桑中,也爲人所不齒。竟有某人,不堪忍受獨守閨門之苦,放浪地思戀起苟且交合之歡。夜叉伏在牀上,竟是家裡的雌畜;狗的陽具進了洞,就成爲被底的情郎。交合之際,狗尾亂搖;情歡之間,蛇腰屢扭。尖錐處於皮囊之中,一擡腿便脫穎而出;戀情結在箭頭之上,剛射進去就落地生了根。忽然想到異類間的相交,真是不可思議。狗在家中對著姦夫應當吠叫示警,卻自身爲姦夫,嫉妒殺人,這種罪過朝廷的法律難以處置;人本不是獸類卻事實上成了獸類,淫亂汙穢,連豺狼、老虎也不屑於食其皮肉。唉!女方因姦殺人,可判女方剮刑;至於狗因姦殺人,陽世卻沒有相應的刑罰。人作惡,則罰他來世作狗;至於狗作惡,陰間恐怕也無法可施。應該肢解後捉拿它的魂魄,押往陰間去請教閻王看怎麼辦。
【點評】
這篇作品的重點不在故事而在「異史氏曰」。「異史氏曰」是用駢文寫的,而駢文則是一個黃色的段子。手稿本、鑄雪齋抄本、二十四卷本等均有此篇,而乾隆年間刊刻的青柯亭本《聊齋志異》則沒有收錄,估計與「少兒不宜」有些關涉。
首先就故事而言,商人婦與犬發生關係,是否是真,即爲一大懸案。里巷之言本不足憑,僅以「犬忽見婦,直前碎衣作交狀」,就判定兩者有姦情顯得捕風捉影。其次,即使真的是犬因嫉妒殺死商人,犬是兇手,但商人婦不見得是兇手。「碎衣作交狀」,也只能作爲兩者關係的罪證而不能作爲兇手的罪證。再次,即使商人婦與犬的關係可以定罪,罪也不至於「人犬俱寸磔以死」。至於蒲松齡寫「役乃牽聚令交。所止處,觀者常數百人」,在「異史氏曰」中褻語連篇,津津樂道,墜入惡趣,均顯示出中國傳統文化乃至蒲松齡人格趣味的另一面。
在中國古代社會裡,由於商人經商外出,經久不歸,在兩性關係出軌的問題上,無論商人還是商人婦都是高危人羣,在古代市民文學中多有描寫,在《聊齋志異》中也是如此。比如卷一中,除了此篇,還有《賈兒》。在《犬奸》,是寫商人婦與犬交,在《賈兒》篇,則寫商人婦是受到狐狸的誘惑。受儒家思想的影響,社會上對於男性商人拈花惹草往往習以爲常,容忍度較高;而對於商人婦的性苦悶,社會的容忍度就非常低。蒲松齡的家庭有著商人背景,他站在商人兼大男子主義的立場上對於商人婦的性饑渴缺乏人道的同情,恨得咬牙切齒,態度偏激,可以理解;在這點上,《聊齋志異》中的觀念就遠不如「三言」、「二拍」中《蔣興哥重歸珍珠衫》等作品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