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9.王安期①爲東海郡,小吏盜池中魚,綱紀②推之。王曰:「文王之囿,與衆共之③。池魚復何足惜!」
【注釋】
①王安期:王承(約273—318),字安期,太原晉陽(今山西太原)人,王湛的兒子。累遷東海內史。
②綱紀:主簿(主管府中事務的官)。
③文王:周文王。囿(yòu):養禽獸的園子。共:共同使用。《孟子·梁惠王下》載,周文王有個方圓七十里的園囿,人們可以到那裡去打柴、狩獵。
【翻譯】
王承做東海郡內史時,有個小吏偷了池塘里養的魚,主簿要追查這件事。王承說:「周文王的獵場,是和百姓共同使用的。幾條池塘里的魚又有什麼好吝嗇的呢?」
【點評】
王承這正是大人不記小人過,亂世之中,小吏偷魚的原因多半是食物不足,他體恤他人的難處,故而死後很受人懷念與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