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
唐朝武則天年間,同州下邽縣尉趙師韞害死了該地平民徐爽。徐元慶見父親被殺,便殺死了趙師韞,事後自首謝罪。此事發生後,詩人陳子昂寫了一篇文章《復仇議》,主張應當先處死徐元慶,以正國法;不過,在他死後,也應當表彰他的孝行。一百多年後,柳宗元對此事有不同看法,他覺得徐元慶殺趙師韞是有原因的,不能枉殺,遂寫下此文,反駁陳子昂的《復仇議》。在本文中,柳宗元認爲賞罰不能並舉,應該斷定好這件事的是非曲直,才可以進行賞或是罰。此文強調儒家的禮儀觀念,認爲它是評定善惡黑白的標準,這也是此文的主旨。
【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1],父爽爲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2],且請「編之於令,永爲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爲賊虐,凡爲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爲賊虐,凡爲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3],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爲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向使刺讞其誠僞[4],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5],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6],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爲大恥[7],枕戈爲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8],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9]。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0],是悖驁而凌上也[11]。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12],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爲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爲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爲典,明矣。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注釋】
[1]同州:州治在今陝西大荔縣。下邽(ɡuī):縣名,在今陝西渭南市。
[2]陳子昂:字伯玉,唐朝初期著名文學家。
[3]僭(j iàn):超越本分。
[4]刺:探察。讞(yàn):審判定罪。
[5]原:推究。端:緣由。
[6]州牧:指刺史。
[7]戴天:共存於天下。
[8]介然:堅定不移。克:約束。
[9]愆(qiān):失誤。
[10]戕(qiānɡ):殘害。
[11]悖(bèi)驁(ào):違背和輕視。
[12]推刃:一來一往的仇殺。
【翻譯】
臣從記載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時候,在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吏趙師韞殺害,他最後能夠親手殺死父親的仇人,然後自縛其身,投案認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將他處死,而後在他家鄉予以表彰,並且請求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爲國家法典」。臣個人認爲這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用以防止暴亂。如果說不許殺人行兇,凡是做兒子的不應復仇而復仇的,要處以死刑而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爲了防止暴亂,如果說不許殺人行兇,那麼凡是做官的,殺害了無辜的人,也是要處以死刑而不能赦免的。禮與刑的本質相同,而具體運用的對象和方法卻有不同。因此,表彰和誅殺是不能夠同時並行的。殺掉應當表彰的人,這就叫濫殺,這是太過濫用刑法的表現;表彰那應該殺掉的人,這就叫錯賞,是嚴重破壞禮儀規範的。如果真的以這種做法來示範天下,並將其傳給後代子孫,那麼,追求正義的人就會迷失方向,避免禍患的人就會不知道怎樣立身處世了,用這個建議來做爲國家的法典,行嗎?
大凡聖人的原則,是徹底弄清事理以決定賞罰,根據情由來正確地加以褒貶,無非是把禮和刑結合在一起而已。假使調查、審定了這個案件的真假,考察、辨明了它的是非,研究了案子的發端並探求了它的起因,那麼刑與禮的運用,就能明確地加以區別了。爲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並沒有違法犯罪,趙師韞對他的誅殺,就只是因爲個人的仇怨,仗著他做官的蠻橫氣焰,暴虐地對待無辜的人。州里的長官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都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然而徐元慶能夠認爲容忍殺父的仇人是奇恥大辱,以爲身帶武器時刻準備報仇是合乎禮義,處心積慮地想要刺穿仇人的胸膛,堅定不移地克制自己,即使喪命也不遺憾;這正是遵守禮而實行義啊。執政的官員對此應該感到慚愧,向徐元慶道歉還來不及,又怎麼能去處死他呢?
或者徐元慶的父親確實有罪,趙師韞殺了他,並不違背法律。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於法律啊。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天子的法令,而殺害奉行法令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爲。抓起來處死他,正是以此來明正國法的行爲,又怎麼能去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中說:「人必定會有兒子,兒子也必定有父母,如果因爲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的狀況誰來解救呢?」這是太不明禮了。禮所說的「仇」,指的是蒙冤受屈,悲痛呼號而無處申訴的情況啊,並不是指觸犯法律之後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現在卻說:「他殺了人,我就得殺死他。」這只是不評判是非曲直,欺負脅迫孤單力弱的人罷了。這種論調違反經典、背離聖人之訓不是很嚴重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的職務就是負責調解人們之間的怨仇。凡是殺人而符合義的,規定死者的親屬不許報仇,報仇者要判處死刑。有爲報復而殺人的,全國的人都仇視他!」這樣,又怎麼會發生因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現象呢?《春秋·公羊傳》上說:「父親罪不當死而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按罪當死,兒子報仇,這是會引起不斷地互相仇殺的行爲,這種復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殺下去的禍害。」現在如果能採取上述原則來判定趙師韞、徐元慶雙方的仇殺,就合乎禮了。況且不忘父仇,這是孝;不吝惜性命,這是義。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規範,盡了孝道並爲義而死,他一定是個通達事理而明白道義的人。通達事理明白道義的人,難道他會把王法作爲仇視的對象嗎?可是評議這件事的人反而主張把他處死,這是褻瀆刑法、破壞禮義的意見,它不能列爲國家法典,是十分清楚的了。
請求把我的意見附於律令之後頒發下去。有審理這類案件的,不應當按照從前的意見去處理。謹對此發表上述看法。
【解讀】
此文開頭「旌與誅莫得而並」一句,便將陳子昂既賞又誅的觀點駁倒。中間部分論理,語言平緩無波折。後段論事,有側重之語。此文剖析爽利透避,筆力斬截,語言精練而準確,反映了柳宗元散文「峻潔廉悍」的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