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2.陳仲弓爲太丘長,有劫賊殺財主①,主者捕之。未至發所,道聞民有在草不起子者②,回車往治之。主簿曰:「賊大,宜先按討。」仲弓曰:「盜殺財主,何如骨肉相殘③!」
【注釋】
①財主:財貨的主人(不是現代所說的富家)。
②發所:出事地點。在草:生孩子。草,產蓐。晉時分娩多用草墊在身下,也叫落草。
③「盜殺」句:意指母子相殘,違逆天理人倫,要先處理,而殺人只是違反常理。
【翻譯】
陳寔做太丘長官時,有盜賊劫財殺人,主管的官吏抓住了他。陳寔前往出事地點,半路上聽說有一家人生了孩子卻不準備養活他,就掉回車頭去處理這件事。主簿說:「盜賊的罪大,應該先查辦。」陳寔說:「強盜殺掉物主,哪能比得上骨肉相殘的罪大!」
【點評】
陳寔的處理辦法,說明在他心目中儒家的人倫思想要重於法家的刑罰。這一做法在當時很得民心。他死後主動來參加弔喪者有三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