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文學/ 洗冤集錄/ 第一十一章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回,有毒氣攻注、青赤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作者:宋慈(宋代)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陽人。南宋法醫學家、官員。曾任提點刑獄等職,長期從事刑獄工作。著有《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