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經]
二十有四年春〔1〕,王三月,刻桓宮桷〔2〕。
葬曹莊公。
夏,公如齊逆女。
秋,公至自齊。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3〕。
戊寅,大夫、宗婦覿〔4〕,用幣〔5〕。
大水。
冬,戎侵曹。
曹羈出奔陳〔6〕。
赤歸於曹〔7〕。
郭公〔8〕。
【注釋】
〔1〕二十有四年:公元前670年。
〔2〕刻:鏤刻。桷:椽子。
〔3〕姜氏:哀姜。
〔4〕宗婦:同姓大夫的夫人。一說大夫宗婦爲一,因大夫無見君夫人之禮。覿(dí):見。
〔5〕幣:玉帛之屬。
〔6〕羈:杜注爲曹太子。或云為曹君。
〔7〕赤:曹僖公。
〔8〕杜注以爲下有闕誤。
【原文】
[傳]
二十四年春,刻其桷,皆非禮也。御孫諫曰〔1〕:「臣聞之,儉,德之共也〔2〕;侈,惡之大也。先君有共德而君納諸大惡,無乃不可乎?」
【注釋】
〔1〕御孫:魯大夫。
〔2〕共(hóng):大。
【原文】
秋,哀姜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御孫曰:「男贄大者玉帛〔1〕,小者禽鳥,以章物也〔2〕。女贄不過榛栗棗脩〔3〕,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贄,是無別也。男女之別,國之大節也,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
【注釋】
〔1〕贄:禮物。古人進見,手執禮物表示恭敬。公、侯、伯、子、男五等諸侯執玉,諸侯太子及小國國君等執帛,卿執羔,大夫執雁,庶人執雉,工商執雞。
〔2〕章物:以所執物表明身份。
〔3〕脩:干肉。
【原文】
晉土蒍又與羣公子謀,使殺游氏之二子〔1〕。士蒍告晉侯曰〔2〕:「可矣。不過二年,君必無患。」
【注釋】
〔1〕游氏之二子:亦桓、莊之族。
〔2〕晉侯:晉獻公。
【翻譯】
[經]
二十四年春,周曆三月,雕鏤桓公廟的椽子。
安葬曹莊公。
夏,莊公去齊國迎親。
秋,莊公從齊國回到國內。
八月丁丑,夫人哀姜到達我國。
戊寅,大夫、宗婦進見夫人,以玉帛作禮物。
發大水。
冬,戎國進攻曹國。
曹羈逃亡到陳國。
赤回到曹國。
郭公。
[傳]
二十四年春,雕鏤桓公廟的椽子,與用朱漆漆柱子都不合乎禮。御孫諫阻說:「臣子聽說,節儉,是道德中的重大表現;奢侈,是惡行中的重大表現。先君有大德而君王你把他放入大惡中去,豈不是太不應該了嗎?」
秋,哀姜到我國。莊公令宗婦進見,以玉帛作禮物,是不合乎禮的。御孫說:「男子進見的禮物,大的用玉帛,小的用禽鳥,以所執物表明身份等級。女子的禮物不過是榛、栗、棗、干肉,以表示虔敬而已。如今男女的禮物相同,這是男女沒有差別了。男女有別,是國家的大法,而由於夫人使之淆亂,豈不是太不應該了嗎?」
晉士蒍又與羣公子策謀,讓他們殺死了游氏的兩個兒子。士蒍告訴晉獻公說:「可以了。不出二年,君王就必定沒有憂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