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歷史/ 三國志/ 黃初中,入為河南尹;抑強扶弱,私請不行。會內官欲以事托芝,不敢發言,因芝妻伯父董昭;昭猶憚芝,不為通。芝為教與群下曰:「蓋君能設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君之劣也

【原文】

黃初中,入爲河南尹;抑強扶弱,私請不行。會內官欲以事托芝〔1〕,不敢發言,因芝妻伯父董昭〔2〕;昭猶憚芝,不爲通。

芝爲教與羣下曰:「蓋君能設教〔3〕,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君之劣也;犯教而聞,吏之禍也。君劣於上,吏禍於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可不各勉之哉?」於是下吏莫不自勵。

門下循行嘗疑門幹盜簪〔4〕,幹辭不符,曹執爲獄〔5〕。芝教曰:「凡物有相似而難分者,自非離婁〔6〕,鮮能不惑。就其實然,循行何忍重惜一簪,輕傷同類乎?其寢勿問!」

明帝即位,賜爵關內侯。頃之,特進曹洪乳母當,與臨汾公主侍者,共事無澗神〔7〕,〔一〕系獄。卞太后遣黃門,詣府傳令,芝不通;輒敕洛陽獄,考竟〔8〕,而上疏曰:「諸應死罪者,皆當先表,須報〔9〕。前制書禁絕淫祀以正風俗〔10〕。今當等所犯妖刑,辭語始定〔11〕;黃門吳達詣臣,傳太皇太后令。臣不敢通,懼有救護速聞聖聽;若不得已以垂宿留〔12〕,由事不早竟,是臣之罪。是以冒犯常科,輒敕縣考竟。擅行刑戮,伏須誅罰。」帝手報曰:「省表,明卿至心。欲奉詔書,以權行事〔13〕,是也。此乃卿奉詔之意,何謝之有〔14〕?後黃門復往,慎勿通也!」芝居官十一年,數議科條所不便者。其在公卿間,直道而行。會諸王來朝,與京都人交通〔15〕,坐免。

【注釋】

〔1〕內官:皇宮內的妃嬪。

〔2〕因:通過某人爲中介。

〔3〕君:漢魏的地方行政長官,有權自行任命下屬,所以和下屬具有類似君臣的關係。司馬芝比處即以君來指代自己。

〔4〕門下循行:官名。負責本郡轄境內的巡查。門幹:官名。郡太守府辦事員。

〔5〕曹:指郡太守府內負責處理盜竊案的分支機構。

〔6〕離婁:古代一個具有超常視力的人。傳說他在一百步開外能看清楚獸毛的尖端。又叫離朱。

〔7〕事:祭祀。無澗神:佛教的地獄神。梵文爲Avici,音譯爲「阿鼻」,意譯爲「無間」或「泰山」。「無澗」即「無間」。

〔8〕考竟:審判處決。

〔9〕須報:等待批覆。

〔10〕淫祀:祭祀對象未經官方正式批准的祭祀。由於對東漢末年黃巾軍利用太平道發動武裝反抗的記憶猶新,所以曹魏建立後嚴厲禁止淫祀,違者要處以死刑。參見本書卷二《文帝紀》黃初五年十二月詔書。

〔11〕辭語:供詞。

〔12〕垂宿留:下詔指示暫緩處決。

〔13〕權:權宜。

〔14〕謝:道歉請罪。

〔15〕交通:來往。

【裴注】

〔一〕臣松之按:無澗,山名。在洛陽東北。

作者:陳壽(晉代)

陳壽(233年-297年),字承祚,巴西安漢(今四川南充)人。西晉史學家。曾任著作郎、治書侍御史等職。著有《三國志》,記述了三國時期的歷史,與《史記》《漢書》《後漢書》並稱為前四史,是研究三國歷史的重要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