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歷史/ 三國志/ 轉拜丞相理曹掾,令曰:「夫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是以舜流凶族,皋陶作士;漢祖除秦苛法,蕭何定律。掾清識平當,明於憲典,勉恤之哉!」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太

【原文】

轉拜丞相理曹掾,令曰:「夫治定之化〔1〕,以禮爲首;撥亂之政,以刑爲先。是以舜流四凶族〔2〕,皋陶作士〔3〕;漢祖除秦苛法,蕭何定律。掾清識平當〔4〕,明於憲典,勉恤之哉!」

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5〕。舊法: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6〕。太祖患猶不息〔7〕,更重其刑〔8〕。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9〕,主者奏盡殺之。柔啓曰:「士卒亡軍,誠在可疾〔10〕,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11〕,一可使賊中不信〔12〕,二可使誘其還心。正如前科〔13〕,固已絕其意望;而猥復重之,柔恐自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將及己,亦且相隨而走,不可復得殺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14〕。」

太祖曰:「善。」即止不殺金母、弟,蒙活者甚衆〔15〕。

遷爲潁川太守,復還爲法曹掾。時置校事盧洪、趙達等,使察羣下。柔諫曰:「設官分職,各有所司。今置校事,既非居上信下之旨;又達等數以憎愛擅作威福,宜檢治之。」太祖曰:「卿知達等,恐不如吾也。要能刺舉而辦衆事〔16〕,使賢人君子爲之,則不能也。昔叔孫通用羣盜〔17〕,良有以也。」

達等後奸利發〔18〕,太祖殺之以謝於柔〔19〕。

【注釋】

〔1〕治定之化:對政治安定的社會所施加的教化。

〔2〕流:流放。四凶:傳說中的四個兇惡人。即渾沌、窮奇、檮杌(dǎo wù)、饕餮(tāo tiè)。堯未能清除他們。到舜繼位,才把他們流放到邊遠地方。見《史記》卷一《五帝本紀》。

〔3〕士:官名。掌管刑法。

〔4〕掾:指高柔。清識:高明的見識。

〔5〕鼓吹(chuì):軍隊裡面演奏鼓吹樂的士兵。鼓吹樂源於北方少數族,用鼓、鉦、笳、簫等樂器演奏。漢代以來在軍隊中流行,常用以鼓舞士氣或者顯示聲威。合肥:縣名。縣治在今安徽合肥市。

〔6〕考竟:考問處死。妻子:妻室兒女。

〔7〕患猶不息:擔心這樣懲治仍然制止不了逃亡。

〔8〕重(zhòng):加重。指除處死妻室兒女外,還要處死其他親屬。

〔9〕給官:爲官府服役。

〔10〕可疾:可恨。

〔11〕貸:寬恕。

〔12〕賊:這裡指孫吳軍隊。當時曹魏在淮南的士兵逃亡,大多投奔孫吳。

〔13〕正:治罪。前科:從前的法規。即凡逃亡者處死其妻室兒女。

〔14〕益走:增加逃走者。

〔15〕蒙活者甚衆:(由於重刑的廢止而)得以保全生命的人很多。

〔16〕刺舉:打聽舉報。

〔17〕叔孫通:薛縣(幫山東滕州市南)人。曾任秦朝博士。秦末投奔項羽,後歸劉邦。西漢建立,率領儒生制定朝廷禮儀,任太常。繼任太子太傅,曾力勸劉邦不要廢黜太子劉盈。他在歸降劉邦之初,推薦了不少盜賊首領充任軍官。傳見《史記》卷九十九、《漢書》卷四十三。

〔18〕奸利:以非法手段謀取私利。

〔19〕謝:表示歉意。

作者:陳壽(晉代)

陳壽(233年-297年),字承祚,巴西安漢(今四川南充)人。西晉史學家。曾任著作郎、治書侍御史等職。著有《三國志》,記述了三國時期的歷史,與《史記》《漢書》《後漢書》並稱為前四史,是研究三國歷史的重要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