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郤正著論論維曰:「姜伯約據上將之重,處羣臣之右;宅舍弊薄〔1〕,資財無餘;側室無妾媵之褻〔2〕,後庭無聲樂之娛;衣服取供〔3〕,輿馬取備;飲食節制,不奢不約〔4〕;官給費用,隨手消盡。察其所以然者,非以激貪厲濁〔5〕,抑情自割也〔6〕;直謂如是爲足〔7〕,不在多求。凡人之談,常譽成毀敗,扶高抑下;咸以姜維投厝無所〔8〕,身死宗滅,以是貶削〔9〕,不復料擿〔10〕:異乎《春秋》褒貶之義矣。如姜維之樂學不倦,清素節約,自一時之儀表也!」〔一〕
維昔所俱至蜀:梁緒官至大鴻臚,尹賞執金吾〔11〕,梁虔大長秋;皆先蜀亡沒。
【注釋】
〔1〕弊薄:破舊簡陋。
〔2〕妾媵(yìng):小老婆。
〔3〕取供:僅求夠用。
〔4〕約:過於儉樸。
〔5〕激貪厲濁:感發貪婪汙濁的人(使之變爲廉潔)。
〔6〕自割:限制自己。
〔7〕直謂:只不過認爲。
〔8〕投厝無所:投身不是地方。
〔9〕貶削:貶低。
〔10〕料擿(tì):衡量分辨。
〔11〕執金吾:官名。負責皇宮外圍警衛,防火防洪,並保衛中央武器庫。
【裴注】
〔一〕孫盛曰:「異哉郤氏之論也!夫士雖百行,操業萬殊;至於忠孝義節,百行之冠冕也。姜維策名魏室,而外奔蜀朝,違君徇利,不可謂忠;捐親苟免,不可謂孝;害加舊邦,不可謂義;敗不死難,不可謂節;且德政未敷而疲民以逞,居禦侮之任而致敵喪守,於夫智勇,莫可雲也:凡斯六者,維無一焉。實有魏之逋臣,亡國之亂相;而雲人之『儀表』,斯亦惑矣。縱維好書而微自藻潔,豈異夫盜者分財之義,而程鄭降階之善也!」
臣松之以爲:郤正此論,取其可稱;不謂維始終行事,皆可準則也。所云「一時儀表」,止在好學與儉素耳。本傳及《魏略》皆雲,維本無叛心,以急逼歸蜀。盛相譏貶,惟可責其背母;余既過苦,又非所以難郤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