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尚書郎楊偉表曰:「臣覽載籍,斷考歷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歷,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於境內。夏後之世,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歷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騖,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台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歷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托褒貶糾正,司歷失閏,則譏而書之,登台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於秦漢,乃復以孟冬爲歲首,閏爲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歷數,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爲正朔,以黃鐘之月爲歷初。其歷斗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年,復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於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斗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以蝕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歷,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厘百工,咸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歷數,以大呂之月爲歲首,以建子之月爲歷初。臣以爲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歷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歷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爲景初,宜曰《景初歷》。臣之所建《景初歷》,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能並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歷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常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爲歷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百一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里;加里,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余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余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余則入紀年數也。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爲積月,不盡爲閏余。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爲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爲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爲積日,不盡爲小余。以六十去積日,余爲大余。大余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其月蝕望者,定小余如在中節者定小余如所近中節間限數、限數以下者,算上爲日。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爲大余,不盡爲小余。大余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余,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余減章歲,余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余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大雪十一月節 限數千二百四十二 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數千二百五十四 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 限數千二百三十五 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數千二百一十三 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 限數千一百七十二 間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 限數千一百二十二 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 限數千六十五 間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 限數千八 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 限數九百五十一 間限九百二十五
穀雨三月中 限數九百 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 限數八百五十七 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 限數八百二十三 間限八百一十二
芒種五月節 限數八百 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 限數七百九十八 間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節 限數八百五 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 限數八百二十五 間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節 限數八百五十九 間限八百八十三
處暑七月中 限數九百七 間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節 限數九百六十二 間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 限數千二十一 間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節 限數千八十 間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 限數千一百三十三 間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節 限數千一百八十一 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 限數千二百一十五 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余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爲大余,不盡爲小余。大余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即去年冬至後沒日也。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五百九十二,小余滿沒法得一,從大余,命如前。小余盡,爲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減其大餘十八,小餘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減者,加六十;小余不足減者,減大餘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餘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即《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推日度術曰:以紀法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爲度,不盡爲分。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爲度,不盡爲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余,滿通法爲大分,不盡爲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經斗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爲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余爲昏分。各以分加夜半,如法爲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余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余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余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里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余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里,天正合朔月在里。滿會通去之,表滿在里,里滿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里滿在表,加表滿在里。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里則望在里。先月蝕後交會者,看蝕月朔在里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里。交會月蝕如朔望合數以下,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其前交後會近於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會後交近於限數者,則後伺之。
求去交度術曰:其前交後會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卻去交度分也。其前會後交者,以去交度分減會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前去交度也。余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雖交不蝕也,十以下是蝕,十以上,虧蝕微少,光晷相及而已。虧之多少,以十五爲法。
求日蝕虧起角術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後會者,虧蝕西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蝕東南角起。其月在內道,先交後會者,虧蝕西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蝕東北角起。虧蝕分多少,如上以十五爲法。會交中者,蝕盡。月蝕在日之沖,虧角與上反也。
月行遲疾度 損益率 盈縮積分 月行分
一日十四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
二日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積分一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 二百七十七
三日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積分二十二萬三千三百九十一 二百七十四
四日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積分三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一 二百七十一
五日十四度(一分) 益十三 盈積分三十九萬二千七百一十四 二百六十七
六日十三度(十四分) 益七 盈積分四十五萬一千三百四十一 二百六十一
七日十三度(七分) 損 盈積分四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五十四
八日十三度(一分) 損六 盈積分四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四十八
九日十二度(十六分) 損十 盈積分四十五萬五千九百 二百四十四
十日十二度(十三分) 損十三 盈積分四十一萬零三百一十 二百四十一
十一日十二度(十一分)損十五 盈積分三十五萬一千四百一十三 二百三十九
十二日十二度(八分) 損十八 盈積分二十八萬二千六百五十八 二百三十六
十三日十二度(五分) 損二十一 盈積分二十萬零五百九十六 二百三十三
十四日十二度(三分) 損二十三 盈積分十萬四千八百五十七 二百三十一
十五日十二度(五分) 益二十一 縮初 二百三十三
十六日十二度(七分) 益十九 縮積分九萬五千七百三十九 二百三十五
十七日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縮積分十八萬二千三百三十六 二百三十七
十八日十二度(十二分)益十四 縮積分二十五萬九千八百六十三 二百四十
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益十一 縮積分三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九 二百四十三
二十日十二度(十八分)益八 縮積分三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八 二百四十六
二十一日十三度(三分)益四 縮積分四十一萬零三百一十一 二百五十
二十二日十三度(七分)損 縮積分四十二萬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四
二十三日十三度(十二分)損五 縮積分四十二萬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十三度(十八分)損十一 縮積分四十萬五千七百五十一 二百六十五
二十五日十四度(五分) 損十七 縮積分三十五萬五千六百零二 二百七十一
二十六日十四度(十一分)損二十三縮積分二十七萬八千零九十九 二百七十七
二十七日十四度(十二分)損二十四縮積分十七萬三千二百四十二 二百七十八
周日十四度(十三分有小分六百二十六分)損二十五(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縮積分六萬三千八百二十六 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推合朔交會月蝕入遲疾歷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遲疾差率之數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爲日余,命日算外,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餘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滿日法成日,日滿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除者,減一日,加周虛。
推合朔交會月蝕定大小余:以入曆日余乘所入歷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爲定積分。以章歲減所入歷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減縮加本小余。加之滿日法者,交會加時在後日;減之不足者,交會加時在前日。月蝕者,隨定大小余爲日加時。入歷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縮積分,爲定積分。以損率乘入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並之,以損定積分,余爲後定積分。以章歲減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並之,以除後定積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余,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不盡者四之,如日法而一爲少,二爲半,三爲太。又有餘者三之,如日法而一爲強,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滿半法廢棄之。以強並少爲少強,並半爲半強,並太爲太強。得二強者爲少弱,以之並少爲半弱,以之並半爲太弱,以之並太爲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則各得其少、太、半及強,弱也。其月蝕望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在中節前後五日以上者,視間限。定小余如間限、限數以下者,以算上爲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虛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婁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畢十六 觜二 參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張十八 翼十八 軫十七
南方百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氏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東方七十五度
(表略)
右中節二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爲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余,四之,如法得一爲少;不盡少,三之,如法爲強;所得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