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初,太祖下令,使平議死刑可宮割者〔1〕。繇以爲:「古之肉刑,更歷聖人〔2〕;宜復施行,以代死刑。」議者以爲非悅民之道〔3〕,遂寢〔4〕。及文帝臨饗羣臣,詔謂:「大理欲復肉刑〔5〕,此誠聖王之法。公卿當善共議。」議未定,會有軍事,復寢。
太和中,繇上疏曰:「大魏受命,繼蹤虞、夏。孝文革法〔6〕,不合古道。先帝聖德,固天所縱〔7〕,墳典之業〔8〕,一以貫之。是以繼世,仍發明詔〔9〕;思復古刑,爲一代法。連有軍事,遂未施行。陛下遠追二祖遺意〔10〕,惜斬趾可以禁惡〔11〕,恨入死之無辜〔12〕;使明習律令,與羣臣共議;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13〕,復行此刑。《書》云:『皇帝清問下民〔14〕,鰥寡有辭於苗〔15〕。』此言堯當除蚩尤、有苗之刑〔16〕,先審問於下民之有辭者也〔17〕。若今蔽獄之時〔18〕,訊問三槐、九棘、羣吏、萬民〔19〕。使如孝景之令〔20〕,其當棄市欲斬右趾者許之〔21〕。其黥、劓、左趾、宮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22〕。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雖斬其足,猶任生育〔23〕。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計所全〔24〕,歲三千人。張蒼除肉刑〔25〕,所殺歲以萬計;臣欲復肉刑,歲生三千人。子貢問能濟民可謂仁乎〔26〕?子曰:『何事於仁〔27〕,必也聖乎〔28〕!堯、舜其猶病諸〔29〕!』又曰:『仁遠乎哉〔30〕?我欲仁〔31〕,斯仁至矣〔32〕。』若誠行之,斯民永濟。」
書奏,詔曰:「太傅學優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遠。此大事,公卿羣僚,善共平議。」
司徒王朗議,以爲:「繇欲輕減大辟之條,以增益刖刑之數〔33〕;此即起偃爲豎〔34〕,化屍爲人矣。然臣之愚,猶有未合微異之意。夫五刑之屬〔35〕,著在科律;自有減死一等之法〔36〕,不死即爲減。施行已久,不待遠假斧鑿於彼肉刑〔37〕,然後有罪次也〔38〕。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慘酷,是以廢而不用;不用以來,歷年數百。今復行之,恐所減之文未彰於萬民之目,而肉刑之問已宣於寇讎之耳〔39〕:非所以來遠人也〔40〕。今可按繇所欲輕之死罪,使減死之髡(刖)〔刑〕〔41〕;嫌其輕者,可倍其居作之歲數〔42〕。內有以生易死不貲之恩〔43〕,外無以刖易釱駭耳之聲〔44〕。」
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帝以吳、蜀未平,且寢。〔一〕
太和四年,繇薨。帝素服臨吊〔45〕,諡曰成侯。〔二〕子毓嗣。初,文帝分毓戶邑,封繇弟演及子劭、孫豫,列侯。
【注釋】
〔1〕宮割:即宮刑。受此刑者男性割去生殖器,女性關在皇宮中做工而不准結婚。這裡所說的「死刑可宮割者」,指死刑犯中情節較輕而可以用宮刑代替的情況。
〔2〕更歷聖人:歷代的聖明君主也都實行過。
〔3〕悅民:讓人民高興。當時的肉刑是黥面、割鼻、砍掉左腳或右腳,見到肉刑犯後會使人心中不愉快。
〔4〕寢:擱置下來。
〔5〕大理:指任大理的鐘繇。
〔6〕孝文革法:西漢孝文帝宣布廢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罰代替。詳見《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
〔7〕縱:賜予。
〔8〕墳典:指古代的文獻。墳是三墳,傳說爲伏羲、神農、軒轅三皇時代的典籍。典是五典,傳說爲少吳、顓頊、高辛、唐堯、虞舜五帝時代的典籍。墳典之業即文化事業。
〔9〕仍:頻頻。
〔10〕二祖:指太祖曹操、高祖曹丕。
〔11〕斬趾:砍腳。
〔12〕恨:對事情感到遺憾。入死之無辜:指死刑犯中其實可以判處稍輕刑罰從而保住性命的那些人。
〔13〕本當右趾:本來可以判處砍掉右腳的刑罰。大辟:死刑。
〔14〕清問:詳細詢問。這兩句出自《尚書·呂刑》。
〔15〕有辭於苗:對有苗氏的刑罰有不滿的話。
〔16〕蚩尤:傳說中古代東方九黎族的首領。有兄弟八十一人。後被軒轅黃帝擊敗殺死,見《史記》卷一《五帝本紀》。有苗:古代南方江淮流域的部族名。又叫三苗。簡稱苗。
〔17〕審問:詳細詢問。
〔18〕蔽獄:斷案。
〔19〕三槐:三公。九棘:九卿。
〔20〕孝景:即劉啓(前 188—前 141)。西漢皇帝。前 157 至前 141 年在位。他繼續奉行漢文帝時的政治方針,平定吳、楚七國之亂,鞏固中央集權,又改田賦十五稅一爲三十稅一,減輕人民負擔。以往把他和文帝時的統治並稱爲「文景之治」。事詳《史記》卷十一、《漢書》卷五。
〔21〕當棄市欲斬右趾者:被判處死刑中棄市這一等的犯人有願意用砍右腳代替死刑的。
〔22〕易以髡、笞:用髡刑和笞刑來代替。漢文帝廢除肉刑,並規定:該判肉刑中黥面者,改爲做苦工五年;該判肉刑中割鼻者,改爲笞打三百下;該判肉刑中砍左腳者,改爲笞打五百下。又曾宣布去除宮刑。分見《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同書卷四十九《晁錯傳》。
〔23〕任:能夠。
〔24〕下計:對自己所作建議的謙虛說法。全:全活性命。
〔25〕張蒼(?—前 152):河南郡陽武(今河南原陽縣東南)人。秦時任御史。西漢初,由地方行政官員升到中央,在漢文帝時任丞相十五年。擅長天文歷算,一百多歲時死。傳見《史記》卷九十六、《漢書》卷四十二。除肉刑:漢文帝廢除肉刑,曾經由張蒼與御史大夫馮敬聯名提出以笞刑來替代的具體辦法,所以鍾繇這樣說。漢代用來執行笞刑的刑具長五尺,寬一寸,厚半寸。犯人受刑三百次後,往往被打死,笞刑等於是死刑。漢文帝廢除肉刑代之以笞刑的本意是想表示仁慈,結果反而造成犯人大量死亡,以致達到每年上萬人之多。詳見《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
〔26〕子貢(前 520—?):姓端木,名賜,字子貢。衛國人。孔子的學生。善於言辭,又有經商才能。傳見《史記》卷六十七《仲尼弟子列傳》。以下他與孔子的問答見於《論語·雍也》。
〔27〕何事於仁:哪裡只能算是仁道。
〔28〕必也聖乎:一定屬於最高的德澤。
〔29〕其猶病諸:或許也難以做到。
〔30〕仁遠乎哉:仁難道離我們很遠嗎。
〔31〕我欲仁:我要仁。
〔32〕斯仁至矣:仁就來了。這三句出自《論語·述而》。孔子的言外之意,是說能不能做到仁完全看你本人願不願意去做。
〔33〕刖(yuè)刑:砍腳的刑罰。
〔34〕起偃爲豎:讓平臥的死人變成直立的活人。即起死回生之意。
〔35〕五刑:曹魏制定的五大類刑罰。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贖刑。每一類中又分若干種。見《晉書》卷三十《刑罰志》。
〔36〕減死一等:比死刑低一等。指髡刑中的罰做苦工五年。
〔37〕假:藉助。
〔38〕罪次:刑罰的檔次。
〔39〕問:消息。寇讎:指吳、蜀二敵國。
〔40〕來遠人:讓遠方的人民前來歸順。
〔41〕使減死之髡刑:讓他們免於處死,改而承受髡刑中囚禁做苦工五年的刑罰。
〔42〕居作:指被囚禁做苦工。
〔43〕不貲(zī):不可估量。
〔44〕釱(dì):古代的刑具,即足鐐。這裡指代髡刑。駭耳:聽起來令人吃驚。
〔45〕素服:白色的喪服。
【裴注】
〔一〕袁宏曰:「夫民心樂全而不能常全,蓋利用之物懸於外,而嗜欲之情動於內也。於是有進取貪競之行,希求放肆之事。進取不已,不能充其嗜欲,則苟且僥倖之所生也;希求無厭,無以愜其欲,則奸僞忿怒之所興也。先王知其如此,而欲救其弊,或先德化以陶其心;其心不化,然後加以刑辟。《書》曰:『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而敬敷五教。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然則德、刑之設,參而用之者也。三代相因,其義詳焉。《周禮》:『使墨者守門,劓者守關,宮者守內,刖者守囿。』此肉刑之制可得而論者也。荀卿亦云:『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夫殺人者死,而相殺者不已;是大辟可以懲未殺,不能使天下無殺也。傷人者刑,而害物者不息;是黥、劓可以懼未刑,不能使天下無刑也。故將欲止之,莫若先以德化;夫罪過彰著,然後入於刑辟;是將殺人者不必死,欲傷人者不必刑。縱而弗化,則陷於刑辟。故刑之所制,在於不可移之地。禮教則不然,明其善惡,所以潛勸其情,消之於未殺也;示之恥辱,所以內愧其心,治之於未傷也;故過微而不至於著,罪薄而不及於刑。終入罪辟者,非教化之所得也。故雖殘一物之生,刑一人之體,是除天下之害,夫何傷哉?率斯道也,風化可以漸淳,刑罰可以漸少,其理然也。苟不能化其心,而專任刑罰;民失義方,動罹刑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周之成、康,豈按三千之文而致刑措之美乎?蓋德化漸漬,致斯有由也。漢初懲酷刑之弊,務寬厚之論;公卿大夫,相與恥言人過。文帝登朝,加以玄默。張武受賂,賜金以愧其心;吳王不朝,崇禮以訓其失。是以吏民樂業,風流篤厚,斷獄四百,幾致刑措。豈非德刑兼用已然之效哉!世之欲言刑罰之用,不先德教之益,失之遠矣!今大辟之罪,與古同制。免死以下,不過五歲;既釋鉗鎖,復得齒於人倫。是以民無恥惡,數爲奸盜,故刑徒多而亂不治也。苟教之所去,罰當其罪;一罹刀鋸,沒身不齒;鄰里且猶恥之,而況於鄉黨乎?而況朝廷乎?如此,則夙沙、趙高之儔,無施其惡矣。古者察其言,觀其行,而善惡彰焉。然則君子之去刑辟,固已遠矣。過誤不幸,則八議之所宥也。若夫卞和、史遷之冤,淫刑之所及也。苟失其道,或不免於大辟,而況肉刑哉!《漢書》:『斬右趾,及殺人先自言告,吏坐受賕,守官物而即盜之,皆棄市。』此班固所謂當生而令死者也。今不忍刻截之慘,而安剿絕之悲;此最治體之所先,有國所宜改者也。」
〔二〕《魏書》曰:「有司議諡,以爲:『繇昔爲廷尉,辨理刑獄,決嫌明疑,民無怨者,猶於、張之在漢也。』詔曰:『太傅功高德茂,位爲師保;論行賜諡,當先依此。兼敘廷尉於、張之德耳。』乃策諡曰『成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