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難〔1〕。其令無出今年租賦〔2〕!」重豪強兼併之法〔3〕,百姓喜悅。〔一〕天子以公領冀州牧,公讓還兗州。
公之圍鄴也,譚略取甘陵、安平、勃海、河間〔4〕。尚敗,還中山。譚攻之,尚奔故安〔5〕,遂並其衆。
公遺譚書〔6〕,責以負約,與之絕婚。女還,然後進軍。譚懼,拔平原〔7〕,走保南皮〔8〕。
十二月,公入平原〔9〕,略定諸縣〔10〕。
【注釋】
〔1〕罹:遭受。
〔2〕租:田租。這是土地稅。賦:賦調。這是一種人頭稅。通常以戶爲單位,繳納絹、布、綿等手工產品。又稱戶調。
〔3〕重:加重。
〔4〕甘陵:郡名。治所在今山東臨清市東北。安平:王國名。治所在今河北冀州區。河間:王國名。治所在今河北獻縣東南。
〔5〕故安:縣名。縣治在今河北淶水縣西南。
〔6〕遺(wèi):送給。
〔7〕拔平原:從平原城撤退。
〔8〕南皮:縣名。縣治在今河北南皮縣東北。
〔9〕平原:這是郡名。治所在平原縣。
〔10〕略定:攻取平定。
【裴注】
〔一〕《魏書》載公令曰:「『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炫鬻家財,不足應命。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爲逋逃主。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