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六年春正月〔1〕,詔曰:「夫三年之喪〔2〕,天下之達制〔3〕,人情之極痛也;賢者割哀以從禮〔4〕,不肖者勉而致之〔5〕。世治道泰,上下無事,君子不奪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門〔6〕;至於有事,則殺禮以從宜〔7〕,腰絰而處事〔8〕。故聖人製法,有禮無時則不行〔9〕。遭喪不奔,非古也;蓋隨時之宜,以義斷恩也。前故設科:長吏在官〔10〕,當須交代〔11〕。而故犯之〔12〕;雖隨糾坐〔13〕,猶已廢曠〔14〕。方事之殷〔15〕,國家多難;凡在官司〔16〕,宜各盡節,先公後私:而不恭承,甚非謂也〔17〕!中外羣僚,其更平議〔18〕;務令得中,詳爲節度。」
顧譚議〔19〕,以爲:「奔喪立科〔20〕,輕則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則本非應死之罪。雖嚴刑益設〔21〕,違奪必少〔22〕;若偶有犯者,加其刑則恩所不忍,有減則法廢不行。愚以爲長吏在遠,苟不告語〔23〕,勢不得知。比選代之間〔24〕,若有傳者〔25〕,必加大辟〔26〕。則長吏無廢職之負〔27〕,孝子無犯重之刑〔28〕。」
將軍胡綜議〔29〕,以爲:「喪紀之禮〔30〕,雖有典制;苟無其時,所不得行。方今戎事,軍國異容〔31〕;而長吏遭喪,知有科禁,公敢幹突〔32〕;苟念聞憂不奔之恥〔33〕,不計爲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輕所致。忠節在國,孝道立家;出身爲臣,焉得兼之!故爲忠臣,不得爲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違犯,有罪無赦。以殺止殺:行之一人,其後必絕。」
丞相雍奏,從大辟。其後,吳令孟宗喪母奔赴〔34〕,已,而自拘於武昌,以聽刑。陸遜陳其素行,因爲之請;權乃減宗一等〔35〕,後不得以爲比:因此遂絕。
二月,陸遜討彭旦等。其年,皆破之。
冬十月,遣衛將軍全琮襲六安〔36〕,不克。諸葛恪平山越事畢,北屯廬江。
【注釋】
〔1〕六年:嘉禾六年(公元 237)。
〔2〕三年之喪:指父母死後兒子要在家服喪三年的傳統制度。以下這段史文,記載關於在職官員父母死時是否應當立即棄官回家服喪的議論,實際上是一個忠孝發生矛盾時把哪一個置於首位的問題。東漢以來家族勢力擴張,士大夫的家族觀念增強。另一方面,君主則希望臣下爲自己貢獻一切,以強化君權。於是,忠與孝,君主與父母,究竟誰先誰後即成爲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魏晉士大夫常常議論這一問題,稱爲「君父先後論」。
〔3〕達制:通行的制度。
〔4〕割:割捨。
〔5〕勉:勉強。
〔6〕逮:及。指前往。
〔7〕殺:削減。
〔8〕腰絰(dié ):腰上繫著拴喪服的麻帶。指穿著喪服。
〔9〕無時:沒有適當的時機。
〔10〕在官:指在任上而父母去世。
〔11〕當須交代:應當等到代替的人到達接替職務之後(才能離開)。
〔12〕故:依舊。
〔13〕糾坐:(擅自離職者受到)糾舉和懲處。
〔14〕廢曠:荒廢耽誤(了公務)。
〔15〕方:正當。殷:多。
〔16〕官司:官府。
〔17〕非謂:不成道理。
〔18〕平議:衡量議論。
〔19〕顧譚:傳附本書卷五十二《顧雍傳》。
〔20〕立科:設立(禁止擅自離職回家奔喪的)法令條款。
〔21〕益設:增設。
〔22〕違奪:違犯。
〔23〕告語:告知(本人)。
〔24〕比(bì):等到。選代:官員的選用替代。
〔25〕傳:指傳播某人父母死亡的消息。
〔26〕大辟:死刑。
〔27〕負:過失。
〔28〕犯重:觸犯屬於重罪的法令條文。
〔29〕胡綜(?—公元 237):傳見本書卷六十二。
〔30〕喪紀:喪事。
〔31〕軍國異容:處理緊急軍機與處理國家日常行政事務的情況不同。
〔32〕干突:觸犯。
〔33〕苟念:只是考慮。
〔34〕孟宗:即孟仁。事見本書卷四十八《孫皓傳》裴注引《吳錄》。
〔35〕減宗一等:判決孟宗比死刑只輕一等的刑罰。即髡刑。
〔36〕衛將軍:官名。屬高級軍職。領兵征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