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五筆 卷八
唐臣乞贈祖
【原文】
唐世贈①典唯一品乃及祖,余官只贈父耳。而長慶中流澤②頗異,白樂天制集有戶部尚書楊於陵,回贈其祖爲吏部郎中,祖母崔氏爲郡夫人。馬總准制贈亡父,亦請回其祖及祖母。散騎常侍張惟素亦然。非常制也③。是時崔植爲相,亦有《陳情表》云:「亡父嬰甫,是臣本生;亡伯祐甫,臣今承後。嗣襲雖移,孝心則在。自去年以來,累有慶澤,凡在朝列,再蒙追榮,或有陳乞,皆許回授。臣猥④當寵擢,而顯揚之命,獨未及於先人。今請以在身官秩,並前後合敘勛封,特乞回充追贈。」則知其時一切之制如此。伯兄文惠執政,乞以已合轉官回贈高祖,既已得旨,而爲後省封還。固近無此比⑤,且失於考引唐時故事也。
【注釋】
①贈:贈官。朝廷對功臣的先人或本人死後追封爵位官職。
②流澤:流布恩德。
③非常制也:不是通行的制度。
④猥:不才,表自謙。
⑤近無此比:近代沒有追贈的這種先例。
【譯文】
唐朝贈官的法令規定:只有一品官才能追贈他的祖父輩,其餘官品的官員只追贈到父輩。然而穆宗長慶年間,皇恩更爲浩蕩。白居易的制詞中有寫戶部尚書楊於陵的一首,追贈楊的祖父爲吏部郎中、祖母崔氏爲郡夫人。馬總得到恩准,追贈已故的父親,也請求天子追贈他的祖父和祖母。散騎常侍張惟素也是如此。似乎不是法定製度。當時崔植擔任宰相,也有一封《陳情表》說:「已故父親嬰甫,是下臣的生身之父;已故伯父祐甫,是下臣的繼養之父。雖然過繼給伯父祐甫,但孝敬親父之心卻念念不能忘懷。自從去年以來,朝廷對大臣們多有恩澤,凡是在朝的大夫,都得到陛下追贈先人的榮寵,只要是有所陳述,都准許追贈授官。下臣不才,有幸得到陛下的獎拔重用,只是榮顯的恩澤還沒有施及於先人。如今下臣請求用在身的官位和此前此後應當敘的勛階和封爵,希望聖上允許追贈先人。」看來當時的法定製度就如此。我的叔伯兄長洪适當宰相時,也曾請求以存身應該遷轉的官爵追贈高祖,隨即得旨准允,卻被中書省封還,不予辦理。此種追贈近代確無前例,卻沒有詳細地考察唐朝的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