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歷史/ 國語/ 臧文仲說僖公請免衛成公

【原文】

溫之會,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1],使醫鴆之[2],不死,醫亦不誅。臧文仲言於僖公曰[3]:「夫衛君殆無罪矣。刑五而已[4],無有隱者,隱乃諱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5],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今晉人鴆衛侯不死,亦不討其使者,諱而惡殺之也。有諸侯之請,必免之。臣聞之:班相恤也,故能有親。夫諸侯之患,諸侯恤之,所以訓民也。君盍請衛君以示親於諸侯,且以動晉?夫晉新得諸侯,使亦曰:魯不棄其親,其亦不可以惡。」公說,行玉二十瑴[6],乃免衛侯。自是晉聘於魯,加於諸侯一等,爵同,厚其好貨。衛侯聞其臧文仲之爲也,使納賂焉。辭曰:「外臣之言不越境,不敢及君。」

【注釋】

[1]溫之會:公元前632年,諸侯在溫地盟會。衛成公:衛國國君。

[2]鴆(zhèn):傳說中的一種毒鳥。此指以毒酒害人。

[3]僖公:魯國國君,名申。

[4]刑五:指古代的甲兵、斧鉞、刀鋸、鑽笮、鞭撲等五種刑罰。

[5]鑽笮(zuàn zé):指黥刑,是在犯罪人的臉上刺字,然後塗上墨炭作爲犯罪的標誌。

[6]瑴(jué):雙玉。

【翻譯】

諸侯在溫地盟會時,晉國逮捕了衛成公,並把他押送到周,指使醫生在半路用毒酒暗害他,但沒有成功,醫生也沒有受到報復。臧文仲知道後對魯僖公說:「衛君大概沒有死罪了。有道是刑不過五種,沒有用毒死的方法暗害成功的,施與者就得避嫌疑了。大刑是用甲兵討伐,其次是用斧鉞殺戮,中刑是用刀鋸斷肢,再其次是用鑽笮之刑毀容,最輕的是鞭打,以此來威嚇百姓。所以用甲兵、斧鉞殺人的大刑都在野外執行,用刀鋸處死的就在市井、午朝門外執行,五種刑法三個場所,這些都是沒有什麼可隱蔽的。現在晉人毒死衛侯不成功,也沒有報復醫生,是想避去暗害的嫌疑。倘若有諸侯出面替衛君求情,一定會得到赦免。我聽說:地位相同的人互相體恤,所以能夠相互親近。諸侯有了災患,其他諸侯去體恤他,這樣才能教育百姓互相幫助。你何不替衛君求情以在諸侯間顯示你的親善,並且以此感動晉侯呢?晉侯剛剛成爲各路諸侯的盟主,讓他也認爲:魯國不背棄他所親近的諸侯,我們也不可以待他不好。」僖公聽後很高興,拿出二十對白玉送給周王和晉侯,於是衛侯得到赦免。自此以後晉國遣使到魯國聘問,規格都要比其他諸侯高一等,送的禮物也比與魯國同等爵位的要好。衛侯聽聞臧文仲對自己被釋放的作用,就派人送禮物給他。臧文仲推辭說:「國以外的臣子之間要謹守語不越境的原則,恕我不敢和你有交往。」

作者:左丘明(春秋時期)

左丘明(約前502年-約前422年),春秋末期魯國史學家、文學家。與孔子同時代或稍晚,曾任魯國史官。相傳為《左傳》和《國語》的作者,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史學家和文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