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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唐宋文 駁復仇議

(柳宗元)
【題解】
柳宗元(773—819),唐河東(今山西永濟縣)人,字子厚,唐代傑出的文學家。累任禮部員外郎,曾參加以王叔文爲首的政治改革活動,失敗後被貶爲永州司馬,後又改任柳州刺史,卒於任所。世稱柳柳州,又稱柳河東。他的詩文皆佳,其散文形式多樣。與韓愈同爲古文運動的倡導者,傳世著作有《柳河東集》。《駁復仇議》爲作者針對唐初陳子昂的《復仇議》而寫的奏議。作者認爲,陳子昂的《復仇議》中的觀點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進而提出了個人的見解。

【一段】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邦人徐元慶者①,父爽,爲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②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爲國典。臣竊獨過之。

【注釋】
①同州:今陝西大荔縣。下邦(bānɡ):今陝西渭南東北。②陳子昂(661—702):初唐著名文學家,其詩文開一代風氣,極爲唐人所推崇。武后時官至右拾遺。

【譯文】
我看過則天皇后時的一些材料,有一個同州下邦人徐元慶,他的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掉。後來他持刀殺死了父親的仇人,投案自首。當時的諫臣陳子昂建議,應該處死徐元慶,同時在他的家鄉表彰他的復仇行爲,並請求將這一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久作爲國家的法典。我私下認爲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二段】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日無爲賊虐,凡爲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日無爲賊虐,凡爲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③,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爲典可乎?蓋聖人之制④,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注釋】
③僭:過分,超越本分。④制:禮法制度。

【譯文】
臣聽說禮的根本,是爲了防止亂。如果說不允許行兇殺人的話,那麼做兒子的行兇殺人就應該處死。刑法的根本,也是爲了防止亂。如果說不允許行兇殺人的話,那麼當官的行兇殺人也要處死。禮和刑法的根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應用的對象不同,表彰和處死不能同時出現在一個人身上。處死一個應該受到表彰的人,這叫做濫殺,褻瀆刑法太厲害了。表彰一個應該處死的人,這叫做越禮,破壞禮太嚴重了。如果用這種做法來示範天下,傳於後代,就會使追求正義的人不明方向,躲避災禍的人不知如何立身於世上。將這種做法視爲法典可以嗎?聖人制定禮和刑法,是全面考慮事理後再定出賞罰,根據實情來正確進行褒貶,不過是把禮和刑法統一起來而已。

【三段】
向使刺讞其誠僞,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⑤爲大恥,枕戈爲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⑥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注釋】
⑤戴天:《禮記·曲禮》:「父之仇,不共戴天。」引申爲極大的仇恨。⑥愆:違背,違反。

【譯文】
當初如果能了解、判斷這個案件的真僞,確定它的是非曲直,調查出這個案件開始發生的原因,那麼禮和刑法的區別,就分得很清楚了。爲什麼這麼說?如果徐元慶的父親不構成刑法上規定的死罪,趙師韞殺了他只是出於私人間的仇恨,耍出官場中的威風,殘害無辜百姓;該州的長官不知道趙師韞的罪行,執法的長官也不過問,上下共同蒙蔽,對喊冤的人不聞不問;而徐元慶把和仇人共存世上視爲莫大的恥辱,以爲隨身攜帶武器時刻準備復仇是合乎禮的行爲,處心積慮,要把鋼刀刺入仇人的胸膛。堅定不移地以禮要求自己,雖死無憾,這是合乎禮的正義行爲。辦案的官員對此應感到慚愧,去向徐元慶道歉都嫌太晚,又怎麼能去處死他呢?
如果是徐元慶的父親確實犯了應得之罪,趙師韞處死他並不違法,這就不是死於官吏的瀆職,而是死於國法。國法可以仇恨嗎?仇恨國法而殺害執法的官員,這是狂悖而犯上作亂。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以死刑,這是爲了嚴肅國法,爲何要表彰他呢?

【四段】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日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譯文】
陳子昂的《復仇議》中說:「人必定有兒子,兒子必定有父母,如果都爲了孝敬自己的父母而互相仇殺,釀成的混亂局面由誰來解救呢?」這種觀點對禮太不理解了。禮所說的仇,是指某人含冤受屈、哀告無門,並不是說他觸犯國家刑律,被判處死刑。如果說他殺了人,我就可以去殺他。這不過是不論是非曲直,欺侮威脅弱者而已。這種做法違背經典,背離聖人訓誨,豈不太過分了嗎?

【五段】
《周禮》:「調人⑦,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⑧:「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⑨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爲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爲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爲典,明矣。

【注釋】
⑦《周禮》:一名《周官》,相傳爲周朝的官制彙編文獻。調人:官名。⑧《春秋·公羊傳》:簡稱《公羊傳》,相傳爲戰國時齊人公羊高所著,專門闡釋《春秋》。最初只有口頭流傳,漢初始成書。⑨道:思想體系。

【譯文】
《周禮》說:「調人,負責調解百姓怨仇的事。凡是殺了人而合乎正義的,規定不准報仇,對報仇的人要處以死刑。如有反過來殺人的,全國的人都把他當做仇敵。」又怎麼會讓孝敬父母的人互相仇殺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不應該死而被處死了,兒子可以復仇。父親應該死而被處死了,兒子如果復仇的話,那就成了互相仇殺,復仇了卻無法消除互相仇殺釀成的禍害。」現在根據上述精神來判斷徐、趙兩家的互相殺人,就合乎禮的要求了。況且,不忘父仇,是孝;不惜生命,是義。徐元慶能做到不超越禮,生盡孝,死爲義,這一定是位通達事理而明白聖賢之道的人。通達事理而明白聖賢之道的人,難道說他會把國法當成仇敵嗎?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爲應當處死徐元慶,這就是褻瀆刑法,敗壞禮制,他的奏議不足爲法是很清楚的。

【六段】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譯文】
請把臣的這個奏議附在有關法令之後加以發布,凡是再有審判這類案件的,不應該再按照陳子昂的奏議來處理。

【七段】
謹議。

【譯文】
恭敬地呈上這件奏議。

【評析】
本文屬於議論文中的駁論。作者針對陳子昂在《復仇議》中對徐元慶案件的主張提出了反駁。文章一開始,作者就旗幟鮮明地指出陳子昂的主張是錯誤的。接著,文章從「禮」和「刑」的辯證關係,得出了「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的結論。由這個結論很自然地過渡到對陳子昂提出的「誅之而旌其閭」錯誤論點的批駁上。「誅」和「旌」是矛盾的,怎麼能同時施加在同一個人身上呢?更爲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經典著作來爲自己的觀點作佐證,這就使得本文的論點無懈可擊。
本文論點明確,論據翔實,論證手段縝密嚴謹,語言犀利明快,選詞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稱上乘之作,值得我們仿效。

作者:吳楚材、吳調侯(清代)

吳楚材(1655年-?),名乘權,字子輿,號楚材,浙江山陰(今紹興)人。清代學者、教育家。吳調侯(生卒年不詳),名大職,字調侯,吳楚材之侄。二人合編《古文觀止》,選錄先秦至明代的優秀散文,共二百二十二篇,是影響最為廣泛的古文選本之一。